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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至上 安全为天

生命至上 安全为天

分类:
最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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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18/06/11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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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安全生产月特刊)生命至上安全为天---2018年安全生产月寄语(襄阳能源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当你拥有它时,好像不觉得什么,可当你失去它时,才会真正觉得拥有它是多么地幸福。谁都希望健康长寿,谁都希望生活幸福,但如果没有安全作为保障,这一切都会化为泡影。安全意味着什么?对于一个人、一个家庭,安全意味着健康、平安;对于一个企业,安全是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总之,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安全是
(2018年安全生产月特刊)
生命至上 安全为天
---2018年安全生产月寄语(襄阳能源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当你拥有它时,好像不觉得什么,可当你失去它时,才会真正觉得拥有它是多么地幸福。谁都希望健康长寿,谁都希望生活幸福,但如果没有安全作为保障,这一切都会化为泡影。安全意味着什么?对于一个人、一个家庭,安全意味着健康、平安;对于一个企业,安全是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总之,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安全是一首歌,需要我们天天来弹唱;安全是一本经,需要我们时时来念;安全是一盘棋,需要我们走一步看两步;安全是责任,重于泰山。
“海不择细流,故能成其大;山不拒细壤,方能就其高。”襄阳能源集团公司多年来一直保持较稳定的安全态势,得益于从集团公司到项目公司,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离不开安监人员默默无闻、认真细致地工作,更来自于全体员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结果。但是,安全来不得丝毫的松懈和侥幸,需要我们任何时候都把这根弦绷紧,继续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和“举轻若重”的谨慎态度,对待安全生产的一言一行。安全生产永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只有所有岗位、所有人员都明确并落实自己在安全工作中所承担的安全责任,人人事事讲安全,时时处处要安全,才能确保集团公司实现长周期安全生产。
夏季雷电多发 预防知识须知
一、雷电的产生
在天气闷热潮湿的时候,地面上的水受热变为蒸汽,并且随地面的受热空气而上升,在空中与冷空气相遇,使上升的水蒸汽凝结成小水滴,形成积云。云中水滴受强烈气流吹袭,分裂为一些小水滴和大水滴,较大的水滴带正电荷,小水滴带负电荷。细微的水滴随风聚集形成了带负电的雷云;带正电的较大水滴常常向地面降落而形成雨,或悬浮在空中。由于静电感应,带负电的雷云,在大地表面感应有正电荷。这样雷云与大地间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电容器。当电场强度很大,超过大气的击穿强度时,即发生了雷云与大地间的放电,就是一般所说的雷击。
二、雷电的特点
一是冲击电流大。高达几万至几十万安培。二是时间短。一般雷击分三个阶段,即先导放电、主放电、余光放电,整个过程不超过60微秒(1秒=一百万微秒)。三是冲击电压高。其感应电压可达上亿伏。      三、防雷击注意事项1、空旷场地、建筑物顶、高大树木下、靠近河湖池沼以及潮湿地区是雷击事故多发区。故在打雷下雨时,严禁在山顶或者高丘地带停留,不能在大树下、铁塔、电线杆附近躲避,也不要行走或站立在空旷的田野里,应尽快躲在低洼处,或尽可能找干燥的洞穴躲避。   2、雷雨天气时,不要用金属柄雨伞,摘下金属架眼镜、手表、皮带,离开自行车和金属物体,以免产生导电而被雷电击中。   3、在雷雨天气,不要去游泳、划船、垂钓等。不要在空旷地打手机。要蹲下,两脚并拢,双臂抱膝。   4、在电闪雷鸣时,应立即拔掉室内的电视机、收录机、音响、空调等电器插头,以避免产生导电。打雷时,在房间的正中央较为安全,切忌停留在电灯正下面,忌依靠在柱子、墙壁边、金属门窗边,暖气片、自来水管。不要在家淋浴,特别是太阳能热水器装在屋顶,以避免在打雷时产生感应电而致意外。5、如遇雷雨天气,最好躲入一栋装有金属门窗或设有避雷针的建筑物内。一辆金属车身的汽车也是最好的“避雷所”,一旦这些建筑物或汽车被雷击中,它们的金属构架或避雷装置或金属本身会将闪电电流导入地下。6、当遭到雷击时,如果当时呼吸、心跳已经停止,应立即就地做口对口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摩,积极进行现场抢救。千万不可因急着送医院而不作抢救,否则会贻误时机而死亡,还应在送往医院的途中继续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摩。若有狂躁不安、痉挛抽搐等精神症状时,还要为其作头部冷敷。
以案说法         
老人私自爬树采摘坠亡,谁担责?
—编者按
这个案例虽属民事纠纷,但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和启发。该事件很简单,咋一听,似乎吴某私自爬树攀摘杨梅坠亡,理应自负其责,与村委会没有关系,但相关法律法规界定村委会须负一定的责任。联想到我们日常生产经营、施工、维修等活动中,虽然我们把工程(小到绿化、房屋修缮)包给了外单位,且在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但一旦在施工中发生事故,我方仍然要承担责任。这是因为,施工方虽然是安全责任主体,但我方有为施工方提供安全施工的环境和条件(属我方的部分),并在全过程有对施工方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监管的责任。所以,集团公司在历次安全检查中,开出一些隐患整改意见,表面看来,虽然算不了什么,甚至认为是吹毛求疵、小题大做,而一旦发生事故,这些“小事”就成了担责的证据。这也印证了“细节决定成败”和“安全无小事”。        
—案例
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为3A级旅游景区,不收取门票,红山村河道旁的一片杨梅树归村委会所有,但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过免费采摘服务。2017年5月19日下午,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时不慎从树上跌落。吴某受伤后,有人拨打120电话,但120救护车迟迟未到。红山村委会设有医务室,但当时医务室没有人员,据称医务室人员当时已下班。吴某随后被村民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吴某跌落的原因,是树枝干枯断裂。杨梅树嫁接处较低,极易攀爬,每年杨梅成熟之际,都有大量观景人员攀爬树干,采摘杨梅,甚至进行哄抢。村委会对此置若罔闻,从未采取过任何安全疏导或管理等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死者家属还认为,在本案事故发生后,村委会未采取及时和必要的救助措施,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吴某作为一名成年人,未经村委会同意,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其应当预料到危险性,故其本身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村委会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据此指出,安全保障要遵从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二是“人”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应配备适当的人员对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与活动相适应的预防外来侵害的保障。但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重任不应无限制扩大,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受害人在合理使用设施设备的过程中,因设施设备本身的安全隐患致损或者因救助不及时导致损害扩大。在本案中,杨梅树本身是没有安全隐患的,是吴某不顾自身年龄私自上树导致了危险的产生。
根据《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就旅游活动中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以及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警示。故此,村委会作为杨梅树的所有人及景区管理者,应当意识到景区内有游客或者村民上树采摘杨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但其没有对采摘杨梅及攀爬杨梅树的危险性进行相应的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过错。
根据《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3A级景区应当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至少配备兼职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在吴某从杨梅树上摔落受伤后,村委会虽设有医务室,但相关人员已经下班,且被告没有设立必要的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导致吴某不能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对损害的扩大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审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5%的责任,即赔偿45096.17元。
一审宣判后,死者家属和村委会均不服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近日审理后,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报:汉江国投公司综合部   
                                  
 
发:集团公司各部室,各项目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