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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数说监察法)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数说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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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5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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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三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国家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通过制定监察法,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通过法律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为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一刻不停歇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法治保障。  监察法共计九章六十九条,八干余字。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三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国家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通过制定监察法,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通过法律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为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一刻不停歇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法治保障。
  监察法共计九章六十九条,八干余字。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监察法,我们梳理了监察法里的15组数字,带您数读监察法。
  一个坚持
  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二人以上
  第四十一条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三项职责、三个月、三年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数说监察法)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数说监察法)
  四种留置情形、四类回避情形、从宽处罚四类情形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数说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向五类机构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五项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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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六类监察对象、六类政务处分决定、六个反腐败国际合作领域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数说监察法)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第五十一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
  12项调查措施
  第四十一条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24小时通知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第四十四条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