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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宣讲资料(一)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宣讲资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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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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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18/10/05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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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要内容1、监察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2、关于监察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和监察工作指导思想的规定3、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4、监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以及与其他机关相互配合制约机制5、监察工作原则6、监察工作方针7、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机构设置8、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人员9、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产生、职责、组成人员以及和权力机关、上级监察委员会关系  10、监察机关上下
  主要内容
  1、监察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2、关于监察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和监察工作指导思想的规定
  3、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
  4、监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以及与其他机关相互配合制约机制
  5、监察工作原则
  6、监察工作方针
  7、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8、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人员
  9、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产生、职责、组成人员以及和权力机关、上级监察委员会关系
  10、监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
  11、监察委员会职责
  12、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设置和领导关系
  13、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职责
  14、监察官制度
  15、监察对象范围
  16、监察机关管辖原则
  监察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关于监察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和监察工作指导思想的规定
  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
  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监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以及与其他机关相互配合制约机制
  第四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监察工作原则
  第五条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监察工作方针
  第六条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人员
  第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产生、职责、组成人员以及和权力机关、上级监察委员会关系
  第九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监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监察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设置和领导关系
  第十二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职责
  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监察官制度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监察对象范围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监察机关管辖原则
  第十六条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